设计方对工程质量不负主体责任!建筑师可代甲方签字!——解读《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指导意见》

2019-10-16   来源:博鱼-(中国)官方网站   浏览: 2311

       近日,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《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指导意见》,以质量管理保障建筑品质,首次提出建筑师可以代表建设单位签发指令和认可工程。


       在近两年以“优化营商环境、力推工程建设审批制度改革”的大背景下,国务院转发住建部有关“质量保障体系”“建筑工程品质”的文件,有什么重要意义?




       该文件有两大关键点:“质量保障体系”和“建筑工程品质”,其中的关键词是“质量”和“品质”关于“工程质量”常抓常新,一直在线,持续出台各种文件,但“品质”一词似乎是第一次以红头文件标题的形式提出。在新的管理体制背景下,确实需要对质量和品质体系进行系统的阐释:建筑工程的品质有哪些指标体系?通过怎样的体系来保证品质?哪些环节负有怎样的责任?不过这个文件并没有想象中那么长,只是点到为止。也许是牵涉到的部门太多,据说文件起草于一年前,直到近日才由各部门会签后转发。

文件旨在以建筑工程质量问题为切入点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总体水平,从“强化各方责任、完善管理体制、健全支撑体系和加强监督管理4个方面明确了完善质量保障体系、提升建筑工程品质的主要举措。那么这四个方面都有哪些关键点,哪些是新举措?在此与住建部之前发布的有关质量责任的相关文件做对比,以便看出管理思路如何更新换代。

        2014年8月,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《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》,当年9月,住建部决定开展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,并颁布了《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方案》,全面落实“五方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”。到2016年两年行动收官后,2017年3月,住建部又开始了“工程质量安全三年提升行动实施方案”,此项行动从2017年7月开始,计划到2020年1月结束。

在“三年行动方案”中对质量提升也是从四大方面展开:

一是要强化建设单位的首要责任和勘察、设计、施工单位的主体责任;

二是要提升建筑设计水平,贯彻落实“适用、经济、绿色、美观”的新时期建筑方针,倡导开展建筑评论,探索建立大型公共建筑工程后评估制度;

三是提升技术创新能力。推进信息化技术应用,以技术进步支撑装配式建筑、绿色建造等新型建造方式发展;

四是健全监督管理机制。加强政府监管,完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制度,规范设计变更行为。开展监理单位向政府主管部门报告质量监理情况的试点。建立健全信用评价和惩戒机制,强化信用约束。推行“双随机、一公开”检查方式,加大抽查抽测力度,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执法检查,鼓励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,委托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进行监督检查;强化工程设计安全监管,加强对结构计算书的复核,提高设计结构整体安全、消防安全等水平等。

此次指导意见与三年行动方案相比有延续也有明显的不同:

“强化各方责任”方面:

       仅施工企业负有主体责任提出了四个方面的责任:建设单位的首要责任、施工单位的主体责任、使用者主体责任以及政府的监管责任。首次提出要对设计安全从结构计算书的复核方面进行监管。可以看出与过去的“五方责任主体”的说法有所不同,勘察、设计、监理单位都不再有“主体责任”,而是对使用者提出要求,同时也重申了政府的监管责任。

“完善管理体制”方面:

建筑师可以代表建设单位签字

        提出要落实工程总承包单位在工程质量安全、进度控制、成本管理等方面的责任。积极发展全过程工程咨询和专业化服务,创新工程监理制度,严格落实工程咨询(投资)、勘察设计、监理、造价等领域执业资格人员的质量责任;在民用建筑工程中推进建筑师负责制,依据双方合同约定,赋予建筑师代表建设单位签发指令和认可工程的权利,明确建筑师应承担的责任。

在国务院19号文件中并未明确提出“建筑师负责制”一词,而是“在民用建筑工程中发挥建筑师的主导作用”,2017年底《关于在民用建筑工程中推进建筑师负责制的指导意见(征求意见稿)》中有较为详细的有关建筑师负责制的内容,但至今未见落地。这里以国务院的名义首次提出建筑师负责制,以及明确建筑师可以代表建设单位签发指令和认可工程,表明这将是未来的发展方向。也许在不久之后,会有进展?


设计单位对质量和品质不再负有主体责任

        关于建筑设计的质量和品质责任,在文件中提到的包括加强工程设计建造管理、贯彻落实新建筑方针、指导制定符合城市地域特征的建筑设计导则、建立建筑“前策划、后评估”制度、完善建筑设计方案审查论证机制、提高建筑设计方案决策水平、严格控制超高层建筑建设等,甚至提到了住宅的房型设计。文件提到企业主体责任主要抓建设方和施工单位,与国务院19号文《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》中的“强化建设单位的首要责任和勘察设计、施工单位的主体责任”相比,设计单位的主体责任不再提及。之前的设计、监理、咨询等领域从“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”的责任转为从业人员的执业责任。比较令人疑惑的是,众所周知,设计作为工程建设的灵魂和主导,从设计方案、施工图设计文件、设计文件的技术交底、现场施工技术配合、参加工程质量验收等,设计的全过程参与是保障工程质量和品质的重要组成部分,文件中对此并未强调,仅对设计方案有所提及,甚至于设计单位的主体责任都不复存在,结合建筑师负责制的提法,隐隐透露出什么样的信息?请读者自解。


       此外意见稿还提出支持既有建筑合理保留利用,不得随意拆除符合规划标准、在合理使用寿命内的公共建筑;改革工程建设标准体系,精简整合政府推荐性标准,培育发展团体和企业标准,创新标准形式组织开展重点领域国内外标准比对,加强国际交流合作,推动一批中国标准向国际标准转化和推广应用;推进建筑信息模型(BIM)、大数据、移动互联网、云计算、物联网、人工智能等技术在设计、施工、运营维护全过程的集成应用,推广工程建设数字化成果交付与应用,提升建筑业信息化水平。


“完善管理体制”方面:

建筑师可以代表建设单位签字

        提出要落实工程总承包单位在工程质量安全、进度控制、成本管理等方面的责任。积极发展全过程工程咨询和专业化服务,创新工程监理制度,严格落实工程咨询(投资)、勘察设计、监理、造价等领域执业资格人员的质量责任;在民用建筑工程中推进建筑师负责制,依据双方合同约定,赋予建筑师代表建设单位签发指令和认可工程的权利,明确建筑师应承担的责任。

在国务院19号文件中并未明确提出“建筑师负责制”一词,而是“在民用建筑工程中发挥建筑师的主导作用”,2017年底《关于在民用建筑工程中推进建筑师负责制的指导意见(征求意见稿)》中有较为详细的有关建筑师负责制的内容,但至今未见落地。这里以国务院的名义首次提出建筑师负责制,以及明确建筑师可以代表建设单位签发指令和认可工程,表明这将是未来的发展方向。也许在不久之后,会有进展?

设计单位对质量和品质不再负有主体责任

        关于建筑设计的质量和品质责任,在文件中提到的包括加强工程设计建造管理、贯彻落实新建筑方针、指导制定符合城市地域特征的建筑设计导则、建立建筑“前策划、后评估”制度、完善建筑设计方案审查论证机制、提高建筑设计方案决策水平、严格控制超高层建筑建设等,甚至提到了住宅的房型设计。

        文件提到企业主体责任主要抓建设方和施工单位,与国务院19号文《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》中的“强化建设单位的首要责任和勘察设计、施工单位的主体责任”相比,设计单位的主体责任不再提及。之前的设计、监理、咨询等领域从“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”的责任转为从业人员的执业责任。比较令人疑惑的是,众所周知,设计作为工程建设的灵魂和主导,从设计方案、施工图设计文件、设计文件的技术交底、现场施工技术配合、参加工程质量验收等,设计的全过程参与是保障工程质量和品质的重要组成部分,文件中对此并未强调,仅对设计方案有所提及,甚至于设计单位的主体责任都不复存在,结合建筑师负责制的提法,隐隐透露出什么样的信息?请读者自解。

        此外意见稿还提出支持既有建筑合理保留利用,不得随意拆除符合规划标准、在合理使用寿命内的公共建筑;改革工程建设标准体系,精简整合政府推荐性标准,培育发展团体和企业标准,创新标准形式组织开展重点领域国内外标准比对,加强国际交流合作,推动一批中国标准向国际标准转化和推广应用;推进建筑信息模型(BIM)、大数据、移动互联网、云计算、物联网、人工智能等技术在设计、施工、运营维护全过程的集成应用,推广工程建设数字化成果交付与应用,提升建筑业信息化水平。

“加强监督管理”方面

施工图审查退出政府监督体系

      主要是从推动信用信息平台建设、严格监督执法、加强社会监督和建立建筑工程质量管理、品质提升评价指标体系等几个方面体现。没有再提施工图审查,首次提出社会监督和建立指标体系,用科学的评价体系来保证质量和品质,也没有强调“双随机、一公开”等运动式的突击检查方式。


文章来源:建筑时报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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